[案例分析]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2006年7月13日到7月26日,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受某教师进修学院委托,组织约60位教师赴西藏拉萨、泽当、林芝、日喀则和青海西宁等地进行为期13日的游览。但由于当时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布达拉宫每日最高只能接待2300人,其中每日只给旅游团队门票1600张,并规定每20人一组,每5分钟放行1组。为此,此团60人在7月22日分三批进入布达拉宫。当日15时,待全团参观完毕后,旅行团立即乘车前往纳木错进行游览,由于当时突降大雨,山体滑坡,车辆无法前行,最终57名游客同意回撤,故造成纳木错未能成行。团队回京后,旅行社即向游客道歉并赔付每位游客600元,全团55位游客接受了此方案。另有5位游客坚持认为,由于旅行社变更了布达拉宫的参观时间才造成了延误,从而赶上了路上的山体滑坡,从而要求更高的赔付。
审判
根据《北京市中国内地旅游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变更布达拉宫参观时间系受“限量参观”规定影响,属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原因,不应归责于旅行社。另外,未能参观纳木错也是因为遇到了泥石流,旅行社征求意见后返回符合合同规定。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旅行社应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关键为:确实发生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前或履行中;不可抗力发生后,旅行社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旅行社的上述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