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游藏猫腻酒店不如招待所
不少旅行社在设置住宿标准时,喜欢使用“准三星、准四星”字样。96110热线经常会接到一些“旅游投诉”,其中不少是反映住宿标准达不到“准星”要 求。在各类投诉中,“团购旅游”的问题甚多,许多看似低价的团购暗藏了不少“猫腻”。
“准三星”宾馆实际不带“星”
市民孙先生和爱人前几天在网上“团购”了一个“海南三亚六日游”的旅行团,其中住宿标注写着“入住准三星酒店”。他参考了一下烟台的“三星”酒 店,觉得住宿条件应该还不错,哪知实际入住宾馆却与约定大相径庭。“说是三星酒店,卫生差不说,设施老旧、卫生间马桶还堵了,不如个招待所。” 孙先生找到酒店前台,发现酒店没有任何“星级”标志。孙先生找旅行社交涉,旅行社答复:“准三星”是按照三星标准装修,已经达到三星标准只是还 没有评星。面对实在“恶劣”的住宿条件,旅行社辩称,以“团购价格”在三亚市里找到这么家酒店已经很好了。“准星级”是不少旅游社惯用的宣传方 式,市旅游质监所工作人员称,无论是按照旅游法规,还是行业标准,都没有“准星级”的规定,旅行社无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安排的住宿标准为“准几 星”。另外,像“同级酒店”、“高档酒店”等模糊词语,也是被禁止使用的。
团购完“节假日”又临时加价
“原价要5888元的‘泰国六日游’,团购价只要3600元,有效期到12月31日。”今年4月份,姜先生在某网站上看到了这则旅游团购信息,便团购了两张, 打算和爱人在“五一”期间游玩。当姜先生与该旅行社沟通并预约“五一”期间进行消费时,却被告知需每人再加300元。旅行社告知,网站上已声明“最 终解释权归旅行社所有”。
由于早已经安排好了行程,姜先生无奈又另付了600元。待到实地旅游时,地接导游态度不好、强迫安排购物、游览景点多为自费等情况还是让姜先生无法 忍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市旅游质监所的工作人员表示,旅行社“以最终解释权归旅行 社所有”加收费用、变更合同内容的做法不合理。
业内人士指出,旅游产品的利润本来就低,如果价格远远低于成本,必将通过安排游客消费、增加自费景点等来获取利润。
今年10月1日即将颁布的《旅游法》,将对“零负团费”团购旅游模式进行立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