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根据《施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旅行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负责施行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三、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下列情况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一、旅行社因自身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四、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
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