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1、公民因私出国(境)申领护照的手续
(1)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公民本人填写完整,贴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规格为小2寸,32mm×40mm。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2、出境事由的相应证明包括
(1)出国探亲访友,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邀请信指正式邀请信和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居住证明是指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2)个人出国旅游,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
(3)自费出国留学,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须的经济担保证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4)出国定居,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5)出国继承财产,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6)个人出国就业,提交有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经前往国公证机关或我驻华外使、领馆认证)聘请、雇用单位或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7)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3、出境申请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出境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大、中城市在15个工作日,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在4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4、护照有效期
护照有效期为5年,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
5、护照申请延期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如有效期不够外国签证期限)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申请办理。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实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护照的延期,在中国内地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
6、护照的换发、补发
护照因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或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换发,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并登报声明护照作废后,可申请补发新护照,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7、出境登记卡
公安机关在批准、颁发护照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出境登记卡的出境是由分别填“定居”、“短期出境”、“旅游”(指组团出国旅游)。持“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者,除团体旅游签证外,获得任何签证都可出境。持“短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而后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同意的意见,即可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8、护照收费标准
工本费100元人民币;手续费5元人民币;护照延期、护照加注,每人次2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