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商披旅游市场多起贿赂案
酒店暗中给旅行社返“佣金”,景点付旅行社促销费,购物店与导游私下约定回扣……去年10月以来,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在对鼓浪屿旅游市场环境进行专项整治的过程中,查处10多起商业贿赂案。
酒店暗返“佣金”
鼓浪屿某酒店事先与旅行社签订一份《返佣协议》,对旅行社所安排入住的客人住宿房间约定两种价格:一为客人刷卡收银入账价,一为酒店与旅行社实际结算价,两者价差即为酒店暗中付给旅行社的“佣金”。
经查,去年4月起,该酒店采用这样的协议,与和之旅、神畅等两家旅行社合作,按游客刷卡额的8%—10%支付“佣金”。
工商人员指出,该酒店的做法实际上暗中以“佣金”利诱旅行社,从而达到吸引客源的目的,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构成商业贿赂。
为此,该酒店被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被处以20000元的罚款。据悉,去年10月以来,思明区工商局共对辖区内15家酒店和与对应的旅行社的此类行为进行查处,罚没款近200万元。
景点支付促销费
鼓浪屿某大型旅游景点门票价为90元/人,与旅行社签单结算价为50元/人。同时还约定,为提高旅行社促销旅游景点的积极性,根据旅行社全年累计组团实际入馆参观人数,采取分档给予旅行社1—8元/人的促销费。促销费每年结算一次,次年1月前结算。
据工商调查核实,该景点自2010年以来,先后与数十家旅行社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仅2012年,这个大型景点为此支付给这些旅行社的促销费就达200多万元,而不少旅行社的促销费甚至是由挂靠在其旗下的无证导游(俗称“野导”)带团前来游览参观“贡献”的。
据悉,一般“野导”从每名游客门票中可获得差价30-40元,有的“野导”为此一天最高可有3000多元的入账。
而以门票差价、促销费作为商业贿赂,这样的形式在厦门市还是首次被发现查实。
私下约定回扣
旅游购物店与导游私下预先约定,按照旅游团在旅游购物店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导游回扣,回扣比例最高竟可达50%。
去年,鼓浪屿工商所在检查福建路一家茶叶店时,发现该店除经营各种茶叶外,还销售假冒“阿里山”香烟。检查人员在该店当场查获营业记录本1册,根据记录本记载,该店在被查前的两个多月中,分别给予两名导游3次748元和5次1518元的回扣。
在被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中,一些企业辩解拿回扣、给佣金是业内行规,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托词。也有一些企业存在对商业贿赂的认知误区。
思明区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有关负责人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以及《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都明确指出,商业贿赂的本质就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因此,不论是佣金、回扣,还是促销费、奖励费等,都是采取账外暗中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中介或代理业务的第三方,均属商业贿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