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编号20190528150214:【印象峨乐】黄龙溪古镇-乐山大佛-峨眉山-象城-熊猫基地-宽窄巷子 成都1天自由活动双飞六日游 出发城市:深圳 交通方式:飞机往/飞机返 行程天数:6 |
![]() 预订咨询电话:0755-88823610 88823620 400-877-2797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22:00 周六、日10:00-18:00 |
v 产品亮点:
✪ 独家指定:入住峨眉山两晚华生酒店银座五星客房或同级、成都三晚入住网评4.5分舒适酒店;
✪ 住宿升级:加1元升级入住3晚75平成都玺瑞精品酒店套房,限夫妻,房间有限,先到先得(最终解释权归旅行社所有)
✪ 特别赠送:价值138元/人的华生温泉、价值100元/人的成都火锅券每人一张、 赠送峨眉山当地特色晚会表演;
✪ 特色美食:柴火鸡、野菜宴、象城特色火锅...等当地特色美食。
天数 | 行 程 | 交通 | 早餐 | 中餐 | 晚餐 | 住宿 |
D1 | 深圳✈成都 | 飞机/汽车 | 自理 | 自理 | 自理 | 成都玺瑞精品酒店或同级 |
D2 | 全天自由活动(无车无导) | / | 酒店 | 自理 | 自理 | 成都玺瑞精品酒店或同级 |
D3 | 成都-黄龙溪古镇-乐山游船-峨眉山 | 汽车 | 酒店 | 柴火鸡 | 含 | 峨眉华生银座酒店或同级 (赠一次温泉) |
D4 | 象城-游览峨眉山-金顶 | 汽车 | 酒店 | 野菜宴 | 象城特色火锅 | |
D5 | 峨眉山-眉山综合商业街-熊猫基地-宽窄巷子 | 汽车 | 酒店 | 含 | 自理 | 成都玺瑞精品酒店或同级 |
D6 | 成都✈深圳 | 汽车/飞机 | 酒店 | 无 | 无 | 无 |
费用包含: |
1、往返程机票、机场建设费; |
2、空调旅游车(保证一人一正座); |
3、入住行程所列酒店,标准双人间住宿标准; |
4、用餐为5早5正;正餐25-30元/人,十人一桌,八菜一汤,不用不退;所有赠送项目不用不退 |
5、含景点第一门票(峨眉山、乐山游船、熊猫基地) |
6、含当地导游服务费; |
费用不含: |
1、单房差680元;(备注:单房差价格默认标间,如需全程住单间,需另补差价100元) |
2、不含峨眉山观光车90元/人和峨眉山缆车120元/人,不含熊猫基地电瓶车10元/人,非行程内约定包含的景区内交通费用;行程外的自费节目及私人所产生的个人费用等; |
3、不含深圳机场接送;不含所有航段航空保险; |
4、不含旅游意外险,建议客人自己购买。 |
小童收费说明: 1、2岁以下儿童报价只含机票费用(不占机位),如产生其他费用由家长现付; 2、2—12周岁儿童报价含往返机票、车位费、早餐、正餐费;不含床位费、景区门票费用以及圣象峨乐晚会票、如超高产生门票及其他费用由家长现付。 |
行程中所列酒店备选:如遇政策原因酒店被征用,我社将换用同等级别酒店,但不赔偿任何损失!
旅游合同补充协议
经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充分协商,就本次旅游的购物场所达成一致,旅游者自愿签署本补充协议(以下所有选择均为旅游者真实意愿体现):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本人及同行人在报名时已清楚了解行程单所约定的行程内容及接待标准,关于酒店、景点、餐食、交通、自由购物时间等方面已在旅游包价合同中进行约定。双方于出团前经过充分协商,对行程中的“自由购物活动时间”所要安排的具体购物商店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此协议书作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双方承诺不能单方面违约。 旅行社保证协商约定的商店是合法商店,游客完全自愿选购,旅行社不能有任何强迫游客购物和强迫游客参加自费活动的行为。旅游者请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谨慎购买,所购商品如非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还。 行程中的景点、休息站、酒店、餐厅等周围购物商店,不建议游客购买商品,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的旅游购物商店如下: | |||
附:购物店(安排在行程的第五天行程中) | |||
行程日期 | 所在地(眉山) | 项目名称 | 活动时间 |
第五天 | 眉山综合商业街 | 西堰翡翠、斯米兰塔乳胶 | 约120分钟 |
注:本条约定仅限于委托旅行社当团导游进行讲解推荐、协助安排,旅游者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参加,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任何活动项目。如遇旅游者不愿参加的,按照原合同自由活动,旅行社不再另作安排;如遇旅游者付费后的主观取消,旅行社需扣除已产生费用;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安排的,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赔偿 责任 |
我同意《合同补充条款》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作为《旅游合同》附件,同主合同效期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作为游客与旅行社旅游合同附件的重要内容,游客签订协议即为同意以上条款。
甲方(旅游者签字): 乙方(旅行社盖章):
旅游合同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旅游合同补充协议
经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充分协商,就本次旅游的购物场所达成一致,旅游者自愿签署本补充协议(以下所有选择均为旅游者真实意愿体现):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本人及同行人在报名时已清楚了解行程单所约定的行程内容及接待标准,关于酒店、景点、餐食、交通、自由购物时间等方面已在旅游包价合同中进行约定。双方于出团前经过充分协商,对行程中的“自由购物活动时间”所要安排的具体购物商店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此协议书作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双方承诺不能单方面违约。 旅行社保证协商约定的商店是合法商店,游客完全自愿选购,旅行社不能有任何强迫游客购物和强迫游客参加自费活动的行为。旅游者请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谨慎购买,所购商品如非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还。 行程中的景点、休息站、酒店、餐厅等周围购物商店,不建议游客购买商品,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的旅游购物商店如下: | |||
附:购物店(安排在行程的第五天行程中) | |||
行程日期 | 所在地(眉山) | 项目名称 | 活动时间 |
第五天 | 眉山综合商业街 | 西堰翡翠、斯米兰塔乳胶 | 约120分钟 |
注:本条约定仅限于委托旅行社当团导游进行讲解推荐、协助安排,旅游者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参加,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任何活动项目。如遇旅游者不愿参加的,按照原合同自由活动,旅行社不再另作安排;如遇旅游者付费后的主观取消,旅行社需扣除已产生费用;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安排的,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赔偿 责任 |
我同意《合同补充条款》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作为《旅游合同》附件,同主合同效期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作为游客与旅行社旅游合同附件的重要内容,游客签订协议即为同意以上条款。
甲方(旅游者签字): 乙方(旅行社盖章):
旅游合同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